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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艾滋携带者告保险公司“歧视”案
来源:本站原创2009-7-15收藏投稿

昆明信息港讯记者谢思思今天(9日)上午,记者在艾滋病感染者诉讼**保险公司一案新闻发布会商获悉,全国首个艾滋携带者告保险公司“歧视”败诉,7月7日,原告李伟正式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李伟成为全国首个告保险公司“歧视”的艾滋病携带者。官司持续了近两年,“一审判决作为原告方的我败诉。”李伟(化名)是一名艾滋病毒携带者,一审败诉的他通过律师发表了一封公开信,“我是一名普通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如果按照我购买的这份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我自始至终都无法享有购买保险应取得的合法权益……这是赤裸裸的、制度性的歧视,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得到一份公平的保险合同,得到一个平等的社会环境,作为一个正常人去工作、生活……”

   今年7月7日,李伟正式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艾滋携带者:告保险公司歧视败诉

   2008年2月4日,李伟向某知名保险公司购买了两张意外险卡。同日,保险公司激活了李伟所购买的意外险卡,保单上记载:被保险人李伟,保险期为2008年2月5日零时至2009年2月4日24时。所获保障为:交通意外保险额:飞机200000元,火车、轮船50000元,汽车30000元,非交通意外保险额:2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额:2500元。之后,李伟无意中发现保险条款里的一条免责条款写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李伟的心当即被“刺”了一下,手中薄薄几张保单一下子变得很重很重。李伟认为该条款有着“明显的歧视”,本是想着为自己、为家人买一份放心,可是这样的权利不属于他。2008年5月,李伟委托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汤荣和周大勇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免责条款无效;并删除相应带有歧视性质的保险合同条款,并索赔1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8年8月28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诉保险公司一案。李伟在诉状上称,将“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及核辐射等并列作为免责条件之一,明显具有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违反了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和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相关规定。

   是否属于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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