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底,耿某因足癣到本村的乡村医生涂某家就医,涂某为耿某开出处方:灰黄霉素、土栓皮酊、吗叮咛。原告耿某服用和外用上述药物后感到身体不适,到县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于8月29日至9月21日住院治疗23天,入院诊断为“药物性肝炎”。2008年3月,耿某将涂某、本村卫生服务站及本镇卫生院一共推上被告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157元。
【审判】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因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被告涂某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因被告涂某为原告耿某开出的药品灰黄霉素超出了《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范围,且被告涂某未能举证证明足癣可以用内服药灰黄霉素进行治疗,故本案中被告涂某未能举证证实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耿某的药物性肝炎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涂某应对原告耿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告涂某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自负盈亏为病人看病赚取药品差价,且在家中为原告耿某开具处方销售药品,故为原告耿某的医疗行为系被告涂某的个人行为,与镇卫生院、村卫生服务站无关,原告要求卫生院和卫生服务站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涂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700元,驳回原告耿某对卫生院、卫生服务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全面认识和了解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切实保护医疗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和现实原因。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